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关于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腐败的情况反映

我叫陶飞,家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国防路2-26号(身份证:342201197506051059)。我的哥哥李克,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在2015年4月29日,被从合肥抓到息县,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公安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哥哥逮捕。今向组织反映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公安干警违规违法事宜,现将事实经过反映如下: 

1、2012年7月25日,8月21日,9 月21日,李克以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淮阜路桥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庐江县泥河西路,沙溪路,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三个工程项目,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三个工程项目均由李克用淮阜路桥的证照、资质进行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全部由李克个人筹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金也均有李克个人筹集。2012年7月25日,8月21日及其后,淮阜路桥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上述三个项目全部内部承包给李克,并签订了《内部承包施工合同》。 

2、2012年7月28日李克将泥河西路、沙溪路工程项目转包给尹永鹏个人,并签订了《道路工程承包协议书》。李克和尹永鹏双方实际履行了《道路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大部分内容。并已经支付尹永鹏工程款、材料款,小计10916247.6元。 

3、李克还将其承包的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工程项目也转包给了尹永鹏,双方也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约定内容。并已支付尹永鹏工程款、材料款等3298114.6元。 

4、李克与尹永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经过几次商谈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尹永鹏所组建的工程队施工进度慢,质量差,管理混乱,资金短缺,沿途居民干扰等。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未结算,已完成工程质量差,工期严重延误导致李克的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业主拖欠工程款等。 

在协调未果后,尹永鹏、尹永刚遂向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公安局控告李克涉嫌合同诈骗。该公安局办案人员(办案单位: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承办警官:赵勇,电话:13949161515)在没有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下(没有询问、没有调查,单方面听取尹永鹏的口供),便予以立案,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将李克刑拘。随后息县检察院于5月15日批准逮捕,现在李克仍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息县公安局错误立案,错误侦查,错误羁押李克,经侦大队有办人情案、办“黑”案的重大嫌疑。理由如下: 

1、李克与尹永鹏的合作协议至今未履行完毕,双方的财务往来明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本就不可能构成刑事案件。这是法律常识。 

2、全部证据线索材料于2015年4月30日就已交给承办警官赵勇一份,2015年5月3日又交给分管副局长张宁一份,但其却均视而不见,甚至在报捕时故意隐瞒侦查监督机关,导致错误批捕。 

3、据了解,息县检察院的一位现任副检察长是尹永鹏的亲戚,有此人一手导演操纵了这一个严重错误案件。 

4、更为荒唐的是,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刑拘李克时,即热衷于要李克家人尽快付给尹永鹏480万元工程款,并说一旦付款即可给李克取保候审,将来该案可以不了了之。果真如此,这与绑架有何区别?! 

5、公安部早有明文规定禁止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本案中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所作所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干预的范畴,属于严重滥用职权。即运用手中的警察权利,故意办“黑”案,逼迫嫌疑人屈服花钱消灾,为所谓的被害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综上所述,息县公安局错误立案,错误侦查,错误羁押当事人,经侦大队有办人情案、办“黑”案的重大嫌疑。恳请贵部尽快依法澄清案件真相,尽快责成其予以撤销案件,并换李克的自由。我代表李克及全家老小 
向您们致以最诚挚的感谢! 

并承诺以上陈述情况,均属事实!谢谢! 

申诉人:陶飞 
地址:合肥市滨湖世纪城临滨A座1303室 
电 话:13695576227 
201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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