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姜家余被街道人员打伤向公安部发出求救

【民生观察2026年1月28日消息】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残疾维权人士赵维智,遭到巴南区莲花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暴力拦截,过程中无辜牵连癌症患者姜家余被街道工作人员打倒并受伤。因人身权利遭到侵害,姜家余现向公安部刑侦局发出紧急求救并提出诉求。

姜家余,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号,系癌症患者。

2026年1月27日,姜家余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芙蓉路人行道上,因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暴力拦截赵维智的不法行为,被无辜牵连打倒并受伤,人身权利遭受直接侵害。

姜家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部刑侦局紧急求救,具体诉求如下:

一、核心诉求及法律依据

1.督促依法固定案发现场证据:恳请公安部刑侦局督促重庆市大竹林派出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之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全面、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之要求,对案发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全面固定、收集,严禁推诿拖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调取并封存案发现场全部监控: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处理”及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调取、复制、封存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笔录,注明调取、复制、封存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等情况”之规定,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调取案发现场全部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依法封存保管,防止证据毁损、遗失,为案件调查提供完整依据。

3.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全部责任:
(1)治安/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求助人系癌症患者,属弱势群体,应依法从重考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对实施不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展开全面调查,根据其违法犯罪情节,依法追究相应治安管理责任或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之规定,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弥补求助人因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

姜家余系癌症患者,身体虚弱且长期承受病痛折磨,此次无故遭受人身伤害,不仅加重了病情,更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属于亟需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

姜家余恳请公安部刑侦局高度重视本次事件,充分考量求助人特殊情况,依法监督相关单位高效推进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查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求救人的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关切。

据悉,姜家余因家中房屋于2022年10月被偷拆,无任何补偿赔偿安置而上访维权,至今问题未解决。

姜家余电话:1336844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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