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5年2月21日消息】浙江监狱系统民警李豪年被控“滥用职权罪”入狱三年。近日,李豪年书写材料泣血控诉司法腐败下的三年冤狱,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恳请全社会关注此案,还他一个清白!
李豪年是一名在浙江省监狱系统工作三十余年的基层民警。
2023年8月4日,临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豪年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后,李豪年背负罪名入狱,但他的良心和法律常识告诉自己,这是一份颠倒黑白的荒唐判决!
李豪年究竟做错了什么?李豪年的工作职责是审核减刑材料并报送法院,全程依法依规。
2010年,分监区提交的减刑材料经监狱审核后,原封不动报送湖州中院。法院审查后裁定减刑,流程完全合法。
十年后即2021年,杭州检察院突然推翻原裁定,认定减刑“不符合条件”。但检察院不追责法院,反而以“徇私舞弊减刑罪”逮捕李豪年——一个仅有建议权、无决定权的民警。
《刑法》第401条规定,监狱民警的“徇私舞弊减刑罪”必须以“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为前提,但全案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此类行为。
后法院改判“滥用职权罪”,不仅无视“没有违法行为”的事实,也无视《刑法》第397条“造成的重大损失”——减刑被撤销的后果,与十年前的监狱建议毫无因果关系!
试问:法官犯错,为何由李豪年顶罪?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减刑裁判权在法院,法官才是最终责任人。最高检指导案例:渎职行为必须与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湖州中院的错误裁定,才是导致减刑结果的根本、直接的原因!
现实中李豪年仅负责“报送材料”,法院有责任独立审查证据并准确适用法律。若建议错误,法官本应驳回;如今,法官无人被追责,李豪年却沦为替罪羊。
检察院和法院联手将司法错误转嫁给一线民警,这是对法治的践踏!司法不公:权力游戏下的冤案制造,《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本案无证据、无法律依据,却强行给李豪年扣上罪名。
选择性执法:检察院对法官的违法裁定视而不见,却对民警“赶尽杀绝”。
程序黑幕:为掩盖错误逮捕,检察机关与法官合谋罗织罪名,欺骗上级与公众!
在此,李豪年质疑:临平区汪浩法官、杭州中院管波、陈洒洒法官,若你们不懂法,如何穿上法袍?若你们懂法,为何不敢承认“裁定减刑错误的责任在法院”?
李豪年泣血呼吁:还他清白,捍卫司法底线!
2025年2月19日,李豪年写下一份自述,不仅为个人伸冤,更为揭露司法系统的痼疾。
李豪年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彻查湖州中院错误裁定的责任人,依法撤销对他的有罪判决;追责法官,落实“谁裁判、谁负责”,停止让一线人员背锅;监督权力,呼吁最高检介入,制止地方检察院与法院的勾结乱象,司法不是权力的游戏,法律不应成为陷害无辜的工具!
最后,李豪年恳请全社会关注此案,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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