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4年11月20日消息】银川基督徒马彦等人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处于行政拘留。期满后,马彦随即被警方以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刑事拘留。马彦等人委托律师对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律师和当事人前往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要求立案,但法院至今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024年8月10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基督徒马彦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一同被处罚的还有其他几人。
2024年8月10日至8月20日马彦在银川市拘留所被执行拘留。
在执行完拘留后,马彦随即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以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刑事拘留,9月26日被以同样罪名逮捕。
马彦和其他两位被行政拘留者委托律师对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4日下午,马彦妻子和另一位当事人陪同律师到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立案。法院工作人员当场接收了起诉状和证据等立案材料,但律师要求给书面凭证,工作人员却不给,就让回去等通知。
但截止2024年11月19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仍未予以立案。当事人和律师打电话询问法院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在向上级法院请示中,让继续等结果。
当事人和律师对此都很不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代理律师认为,马彦虽然被逮捕关押在看守所。但他只是犯罪嫌疑人,仍享有诉讼权利,并且该行政诉讼的结果可能决定马彦是否构成犯罪。而其他当事人也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很遗憾,马彦等人的行政起诉状交到法院已经十五天了,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试问,这是不是已经违反了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侵犯了马彦等人的诉讼权利?
律师和马彦等人请求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办案,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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