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2年4月24日消息】陕西省公安厅治安局民警吴永强,因向西安市税务局举报人大代表偷税漏税,至今两年多无果,后愤而将西安市税务局起诉至法院。近日,吴永强收到法院传票,案件将于5月底开庭。
2020年1月7日,吴永强向西安市税务局举报中心(设在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宝鸡市、岐山县两级人大代表李峰岗,通过三个公司十余亿工程项目偷税漏税,至今两年多无果。愤而于2022年4月12日,将西安市税务局起诉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并以《陕西省公安厅民警诉西安市税务局充当偷税漏税保护伞局长黄树民成被告》为题,微博曝光,引发轰动。
2022年4月20日,吴永强收到法院传票,案件将于5月25日开庭。书记员电话通知吴永强,4月21日9时左右到法院谈话,领取西安市税务局《答辩状》。
4月21日,吴永强到法院做完笔录,并领取了西安市税务局《答辩状》。
西安市税务局在《答辩状》中称,“稽查局与答辩人(西安市税务局)分别为独立的税务部门,没有内部的隶属关系。”
早在2020年6月11日,吴永强就向西安市税务局纪检监察举报:立案检查的税务人员渎职包庇不作为。西安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经核查,答复其举报属实。
之后,吴永强多次向西安市税务局、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举报西安市税务局立案检查人员包庇李峰岗不作为。
试问,西安市税务局并黄树民局长:吴永强举报了两年之久的西安市税务局不知情吗?没有隶属关系就能推卸西安市税务局渎职不作为的责任吗?西安市税务局的职责是什么?西安市税务局只是个摆设吗?占着茅坑不出粪,知道羞耻吗?
吴永强强烈呼吁中央第七巡视组彻查税务机关蛀虫、硕鼠!
附:《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吴永强诉答辩人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一案,答辩人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答辩如下意见:
一、处理税务检举并不是答辩人的法定职责,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吴永强起诉主体错误
根据规章《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4号)第四条规定,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査办情况;……(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査局。稽査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査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依照上述规定,处理税务检举及税务查处的职责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局与答辩人分别为独立的税务部门,没有内部的隶属关系。吴永强的税务检举依法应当由稽查局处理,其起诉答辩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法律依据,起诉主体错误。
二、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已经就吴永强的举报作出了查处及答复,吴永强起诉答辩人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无事实基础
2020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针对吴永强的检举,向其出具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办结果反馈单》,告知了其检举的本案涉案事项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案检查,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中。
202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又向吴永强出具了情况反馈,告知了案件的查办情况。
从以上文件可知,吴永强明确知晓其检举的事项由稽查局处理,属于稽查局的职责范围,且稽查局也多次对其告知了检举查处的情况。在已对其进行了告知的情况下,吴永强依然罔顾事实起诉答辩人不履行职责,无事实基础。
综上,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吴永强起诉答辩人主体错误,且其诉请也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吴永强起诉。
答辩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二0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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