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星期三

杨晖要求贵阳司法局履行法院判决函

贵阳市司法局何志坚局长:

本人杨晖,与你局执业许可一案业经贵阳市云岩区法院(2021)黔0113行初429号判决定谳。判决确认,本人自2021年4月6日向你局提交转所申请,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0条等规定,你局负有受理并审核原告申请的义务,但逾期未办理。故你局应于判决生效20日内完成对本人提交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核。该判决已于2022年1月21日生效。履行期限20日已届满。你局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人于2022年2月11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7日,你局吴超电话告知本人,需要另行提交材料才可办理手续。经本人核实,其材料为你局内部办理程序所要求的。但这不符合法院判决和《办法》。这实质还是庭审争论的延续。你局在判决生效之后仍然坚持此前的错误观点。

对于跨省转所,你局是分为两个申请程序。首先是律师执业档案调动,执业档案调入之后,再按照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申请。这样错误有二、第一、你局依法要就转所申请初审,但却将法定职责自行转化为就调档初审。且调档本来无需转所律师申请,且在转所程序之外。但你局却将其作为程序之一。第二、将办法的一次申请自行变更为两次申请。(具体法律问题见后附本人本案法律意见)。

如此,平日里无谓的增加程序,莫名增加办理时间、彼此的工作量。真要人为设置障碍的时候,以此为借口,将本人的申请转所弯曲解释为申请调档。“申请及材料属于调取执业档案,档案交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办法》第20条规定,转所仅需一次申请,且律师执业档案调动属于转所智后两地司法机关自行交接的事项,无需律师另外申请。按照《办法》以及法院的确认,本人已经提交转所所需全部材料,不必再另行提交其他材料。

依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即通常所言的三个维护。这也是贵局平日对律师的要求。作为律师,本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责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尽管由于贵局未依法办理的原因,本人已经失业近一年。非常希望重新获得执业证。内心也有挣扎,是以放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代价,尽快取得执业证?还是坚持自己的职责,但以这种暂缓甚至最终无法取得执业为代价。我选择后者。

贵局没有就此案提起上诉,也是表明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希望贵局也重新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尊重、执行法院判决。你局不应再另行要求本人提供资料。应按照法院判决和《办法》第20条的规定,尽快办理转所手续。并以本案为起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废除违反《办法》的调档程序等。

特此函达

杨晖
202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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