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宁陕一工人主动排险摔成重伤法院判败诉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3日消息】步入不惑之年的朱增波曾是一名退伍军人,又是中共党员,在部队表现良好,多次被表彰,现在的他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顶梁柱,本该担负起更多的家庭责任。然而,由于在一次施工过程中主动排险导致他险些丧命,虽经全力抢救,捡回了一条命,还是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到目前为止手术还没做完。伤情初愈后朱增波向宁陕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宁陕县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朱增波不服该决定,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讼诉,请求撤销宁陕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从此,朱增波拖着几乎残疾的身躯,艰难的走在司法维权的道路上……

案情回顾: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朱增波回忆道,2016年6月8日,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简称秦通公司)从宁陕县交通局承包了宁陕县筒车湾至油坊坪一般县乡公路改建工程。他是2017年农历1月17日开始在秦通公司的该处工地干活,因与施工方负责人系亲戚关系,在工作中除自己干活外,还负责监督和安排工人干活、打考勤、记账、给工人开结账证明、看管油料、施工放警戒线等工作,系工地小带班。

根据当时的口头约定,整个修路沿线林地(柴山)征用采取由村委会干部、交通局工作人员和被征用土地的村民现场指定,由秦通公司无偿采伐后按照农户的要求裁剪交给农户。

油坊坪村油坊组村民李朝钧承包的柴山被征用了2.38亩,案发现场在被征用范围内的三棵松木被挖掘机挖后放到公路外面,在此相邻后方,也在征用范围内的一棵松树的根部被挖掘,致树干往里倾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据朱增波说,2017年9月15日上午7时左右,工地带班杨宏海带领他和罗曾涛等人到李朝钧柴山砍伐架杆,10时左右砍完架杆后,杨宏海让装载机司机李春林开装载机将架杆运回工地。10时30分左右,经杨宏海同意,他带着罗曾涛给李朝钧锯树,李朝均赶到现场帮忙。在锯完公路外三棵树后,三人又一起爬上距离公路路面约十余米高的公路护坡,去锯存在倾倒安全隐患的那颗松树。在锯树过程中,树根泥土垮塌,他和罗曾涛二人掉下护坡摔伤,后被送往宁陕县医院抢救,罗曾涛经抢救无效死亡,他因伤势严重当日转至西安红会医院治疗。

朱增波认为,他自2017年初开始在秦通公司工地干活外,还负责工地相关重要工作。案发当日,在公司安排作业过程中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于2018年6月22日向宁陕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宁陕县人社局以朱增波超越工作业务范畴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宁陕县人社局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宁工认字[2018]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事发当天该工地管理人员安排杨宏海带工人去指定地点砍伐架杆。朱增波、罗曾涛在杨宏海的安排下到指定地点砍伐架杆属于履职行为,在砍完架杆后朱增波、罗曾涛二人给李朝钧锯路边堆放的松树,虽然不是当天的工作内容,但二人在征得带班人员杨宏海的默许,替李朝均锯路外边堆放的松树,亦可认定与职务有关。但罗曾涛与朱增波在帮李朝均锯完路边松树后,又爬上距公路路面约十余米高的公路护坡上替李朝均锯树,是李朝钧提议,系二人自愿给李朝钧义务帮工行为,该行为并非其职责范围,也超出带班人员默许其给李朝均帮忙锯公路外边堆放的松树这一范围。其到公路护坡上替李朝均锯树一事也未征得工地负责人及带班人员的同意和许可,亦与工作无关,其受伤并非履职和因工作原因而导致。

最终,宁陕县人社局以朱增波在当日砍完架杆后到护坡上去锯树,已超越工作业务范畴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波三折的判决 朱增波两审均败诉

朱增波不服宁陕县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查明,朱增波主要负责看管油料、记账、施工放警戒线和其他临时性工作。2017年9月,秦建公司承包的该项工程进入扫尾阶段,需要修建涵洞。并围绕该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一、砍伐涉案树木是否属于秦通公司工作范围和朱增波的职责;二、朱增波到护坡上锯树的行为是否是受秦通公司安排或为了公司的利益。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增波帮李朝钧锯树的行为不属于其工作职责,朱增波主动提出为李朝钧锯树,并非受带班人员杨宏海指派,也不是秦建公司的指派。朱增波帮李朝钧锯树,并非秦建公司的正当利益,与工作职责无关。

宁陕县人社局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朱增波的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9月7日作出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超过了60日办理期限,属轻微违法。遂作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

朱增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工作原因是否必须限定在受到用人单位指派完成工作任务;没有受到用人单位指派而主动完成工作,只要是为了单位利益或客观上使单位受益,从鼓励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注权益的自度考虑,如果发生事故伤害,仍应认为系工作原因,涉事松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位于秦通公司排险范围,是2017年1月6日排险时遗漏的树木,还是2017年1月6日之后形成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清,遂作出撤销原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依据秦通公司与宁陕县交通局的施工合同和交工证明认定,秦通公司所承包的路基工程于2017年1月8日交付监理单位签字验收,并于2017年8月经业主宁陕县交通局初验合格,并未发现有需要排险的树木存在,且案发时其他施工单位已经进场对该路段进行路面施工。虽然,根据宁陕县人社局对秦通公司施工负责人袁毅的调查笔录,对施工过程中的护坡排险属于秦通公司的职责范围。法院以项目交工等为由,认定:秦通公司既无对被征土地树木砍伐的约定或法定义务,也无对涉案树木进行排险的需要,故对涉案树木砍伐不属于秦通公司的职责范围。

又查明,朱增波在2018年7月1日宁陕县人社局对其调查时明确陈述,其是普工,具体在工地上看管油、记账、放警戒线、砌坎子及其他临时性工作,其是受带班马文义、杨宏海等人安排。也就是说,朱增波在工地上并无安排他人具体干活的权限,其和罗曾涛等人自行到护坡上锯树的行为,并非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

根据朱增波在宁陕县公安局2017年10月22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锯树是李朝钧找人给他帮忙,工地负责人杨宏海对锯树的事情是不知情的,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朱增波锯树是为了给李朝钧个人帮忙,并不是为了秦通公司利益。因此,朱增波到护坡上锯树的行为既不是受秦通公司安排,也不是为了秦通公司的利益。

最后,法院确认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宁工认字[2018]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但并没有撤销该决定。

朱增波对此判决不服,又上诉到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朱增波称相信法律同时感慨维权难

对于朱增波为何在宁陕县人社局和公安机关笔录上作自相矛盾的陈述?他胆怯地说,2017年9月15日事故发生后,造成一死一伤,他是小带班,公安局来调查,当时说的是实情;出院后要申请工伤,因为听有关律师说带班领导是要负责任的,考虑到自己刚出院,背负着巨额医疗费,害怕承担责任,就向宁陕县人社局作了自己是普工的不利陈述。

朱增波坚定的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乡道不少于5米。护坡顶上的松树刚好在秦通公司征地范围内,因修路松树倾斜、根部泥土松动并外露,存在安全隐患,他锯伐松树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安全隐患,为了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伤。哪怕项目已交工,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作为任何一个员工,看到这一隐患后,都应该及时想办法消除。

后来,朱增波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并多方咨询,认为:宁陕县交通局和筒车湾镇政府在2020年3月18日出具的《宁陕县筒车湾至油坊坪一般县乡级公路改建工程有关情况的说明》与事实不符,也不是真正的验收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份说明称,该项目两个路基标段于2017年8月完工,并通过初验合格,随后路面标段进场施工。后因改线,需要在油坊坪村村委会门口往筒车湾镇政府方向约50米处增加涵洞1处,2017年9月初,原二标段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随后,朱增波去筒车湾镇政府质询,筒车湾镇政府于2020年4月26日出具了一份《关于简油公路建设的有关情况说明》,称:宁陕县筒车湾镇油坊坪一般县级公路改建工程(简油公路)由县交通局负责承建,筒车湾镇政府负责协助做好土(林)地占用的补偿工作和矛盾调处工作,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以交通局认定时间为准。

面对筒车湾镇政府出具的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朱增波脸上露出了苦涩又无奈的笑容,他不断感叹维权好难!目前,朱增波正在着手准备申请再审程序,他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律界人士观点:从鼓励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角度考虑,如有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指出: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几位常年代理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说,从判决书等材料来看,朱增波向法庭出具了公安机关的取证材料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朱增波是小带班的事实;一审法院也确认了出事的松树是在公路里护坡顶上已经朝山体方向倾斜且部分根部裸露的事实。

他们认为,该案应从法理和弘扬社会正气的角度出发,朱增波将路边山顶上根部裸露且悬空的树木砍掉,其行为确实是排除了安全隐患,维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即使朱增波没有受到秦通公司的指派而主动去锯树排险,客观上也使秦通公司受益,从鼓励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如果发生事故伤害,仍应认为系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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