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6日星期六

云南徐锦翠的控告状

我叫徐锦翠,女,1969年11月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屏边县建设号182号农业局院内,身份证号532523196911230224,电话:15925309767

我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我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我的冤屈也得不到解决,现不得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控告人:徐锦翠(屏边县原畜牧局会计)

被控告人:
1、黄兴葵:屏边县原反贪局局长
2、候春奕:屏边县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
3、杨有茹:屏边县原法院副院长
4、邹凌琳:屏边县原法院刑庭庭长
5、熊正丽:屏边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6、熊保良: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

控告事由
控告人徐锦翠“挪用公款”一案的事实是:时隔几年,小金库(洪代良户名)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后,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的身上,对我罗织莫须有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名,在将我拘押十四个月,定贪污无法成立的情况下,牵强的以所谓的、片面的银行流水认定我构成挪用公款罪,将拘押期限转换成刑期,让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检察院黄兴葵等人包庇隐瞒证据,法院杨有茹等人颠倒黑白作出的荒缪判决。

控告请求

一、撤销
1、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2、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终289刑事判决书及(2018)云25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检控申刑复通(2019)12号驳回通知书;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申141号驳申诉通知书;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十部刑申复通(2020)12号驳回通知书;
6、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刑初1号-熊保良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重新立案调查、审理。
三、依法追究熊保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计凭证的刑事责任。
四、依法改判徐锦翠无罪
五、依法追究黄兴葵等人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我经手的小金库(洪代良户名)账目不差分豪,何来挪用?难道我个人提前垫付单位开支的钱就不该拿回来吗?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用个人的现金垫付单位开支后,必须或只能用现金归还,不能转账,否则以贪污或挪用论处?

1、我没参与套取过一分钱,也没有权利多付或少付一分钱,小金库所有资金都是熊保良事实安排好支出渠道并计算出所需费用后再安排套取交我支付,每支出的一分钱都必须经熊保良审核签字,所有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短暂。如果我把熊保良计算并安排好支出渠道再套取的资金挪用了,第一时间就被熊保良发现,甚至问责,不可能每次与能保良对账都能做到账款一致,并顺利交接会计Lj(哪怕差一分钱熊保良都不可能收下凭证并烧毁),更不可能在2013年5月调整岗位让我任会计,更不能事隔多年熊保良都没有发现我曾经“拥用过小金库安排计算好的钱”。

2、因洪代良账户历年利息不计收入、卡的管理费也不计支出,导致我错误的认为:用我人的现金零星(老公开出租车交我保管、家人交我保管的现金)零星垫支单位开支,等于将我的钱零星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可以节省来回跑银行的时间,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例如:(1)2011年9月8日11时32分15秒前任报账员黎旺蓉存入8826.47元,余额为45560.72元,交我接管洪代良银行卡,紧接着同日同时34分34秒取款16000元加上我个人的现金2000元共18000元借给熊保良用于给州级领导中秋节送礼;(2)第四卷P88页第4行袁琼芳少费550元,第5行传波夕厅驴肉干300元,第7行杨莉电影票180元,第7行马立富开锁170元等第这些费用之前都没有预算过,我为了方便客户,也方便自己用自己的现金提前垫支,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我,被检察院、法院霸王、枉法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

3、为安全起见,2012年5月8日将我从公积金贷款的10万元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判决书中已确认),之后分次转账归还用于购买股票,被检察院、法院认定为“挪用公款”。

二、屏边县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屏边县原畜牧局小金库案件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将原本有罪的熊保良立案两天就取保候审,故意隐瞒、包庇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罪的事实,最终让熊保良逍遥法外。将原本无罪的我拘留、逮捕、起诉、关押判刑。不顾我多次书面申请调取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的电子账以及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与熊保良、张朝会、熊绍祥等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一切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故意枉法裁判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坚决不让取保)后判刑十四个月。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1、熊保良私设小金库的时间是2005年至2014年8月案发,但熊保良的起诉书中认定的时间从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隐瞒了李仙翠经手期间(2005至2009年5月)套取资金情况。

2、由熊保良起诉书及历任报账员移交清得出:
(1)李仙翠任报账员时间25个月,套取资金?
(2)黎旺蓉任报账员时间32个月,套取资金19笔共计20490582元,平均每月套取64033元;
(3)徐锦翠任报账员时间21个月,套取资金8笔共计85882350元,平均每月40896元;
(4)张曼任报账员时间9个月,套取资金4笔共计48011905,平均每月53347元。

3、熊保良除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合凭证罪没有受到追究外,还涉嫌贪污、行贿罪没有追究。(1)熊保良利用职权,私自用国家专项资金100多万元投资给马洪划养猪,不与马洪刚签订合同协议。畜牧局到马洪刚猪场拉猪扶持农户的手续的不规范,导致多付款给马洪刚;而马洪刚却说畜牧局还欠其20多万元;(2)除每年春节、中秋节套取专项资金给省州县领导送礼外,平时也不定期做贪污或行贿(据我掌握):第一笔2012年3月27日,由丁某勇套取大围山微型鸡保种项目款5万元给吴某副县长(涉嫌贪污);第二笔2013年7月16日由张朝会安排套取种猪款5万元送向副县长(涉嫌行贿);第三笔2013年9月,安排袁琼芳借款5万元交给熊保良本人(涉嫌贪污);第四笔2014年2月7日安排张某会借款10万元送给姚Ⅹ领导(涉嫌行贿)。

4、隐瞒证据(1)2015年7月3至10日期间,黄兴葵打电话给远在上海打工的邵位昌]将借款给徐锦翠的证言从上海传真到屏边县检察院的证据,导致对徐锦翠无罪证据之一丢失(邵位昌证言)(2)2015年7月2日在看守所,我要求黄兴葵等人找熊保良核实:2013年3月1日我交给熊保良单据是否与其对过账,账款是否一至,当时黄兴葵答:“我们一定会回去找熊保良核实的”,之后到同年同月10日左右,黄兴葵等人第二次到看守所时,见烈我的第一句话说:“我们已经找熊保良核实过了,个保良承认2013年3月1日你交给他的单据账款都是对合的”,之后这些事实全被否决。在原审法院判决关押我之后,我多次向看守所写申请,要求调取2015年7月2至10日期间,黄兴葵等人两次提审的我同步录音录象,未得到许可。

5、霸王认定(1)2012年7月5日实付牛某华水泥款6万元,因牛某华长期在乡下,于2012年8月23日受牛某华的委托转给其妻子李天艳(有银行流水为据);(2)2013年2月6日发职工慰问金119000元(有银行取款凭证,电子版发放名册);(3)2012年1月10、18日、2013年1月21日张朝会三次借款15万元(张朝会亲笔签名),以上3笔霸王起诉、判决我“贪污挪用”关押十四个月。

6、法院原副院长杨有茹、刑庭原庭长邹淩琳原本应该将私设小金库的涉案人员合并为一个案件来审,当庭查清熊保良对小金库的管理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手续等事实真相;但是杨有茹、邹凌琳为了包庇保护熊保良,故意将一个案件分成二个案件来审理、判决,故意隐瞒对我无罪、对熊保良有罪的一切重要证据,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三、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全以一句“笔误”代过。

1、实付牛昌华水泥款6万元、霸王起诉、判决;
2、张朝会三次借款冲账15万元的亲笔签名霸个诉判决;
3、相同的两个侦查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对不同的人:陶某才、高某梅、杨某英、宋某坤、刘某权、王某波、唐某凤等人进行询问;
4、由于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检察院、法院不顾我多次申请调取我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电子账及与局长熊保良、副局长张朝会、办公室主任熊绍祥等人QQ聊天记录,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真相;
5、关于接待费393350元中(这些原始单据全部由熊保良保管),有70966元单据在基本账户中出现,这70966元是以何种原因出现在基本账户没有查清。

针对以上5个问题,原审法院副院长:杨有茹(审判长),刑庭庭长:邹凌琳(审判员)应当打回检察院重新调查清楚,但是杨有茹、邹淩琳不但打检察调查,反而作出对同一笔资金既判贪污,又判挪用,漏洞百出的枉法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判决十四个月。

6、2016年11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重审审判长熊正丽等人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案件后,不但不按规定打回检察重新调查清楚,反而还在第一次:2017年3月20日14时30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20日无理由的延期审理建议;第二次2017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延期审理(原审开庭2016年1月28日,重审开庭2017年6月5日)。

审判长熊正丽有穿越时空的本领,从2017年3月穿越到2016年,并同意检察院2016年3、4月无理由延期审理建议,熊正丽有读心术或者有感官断案的能力,是学过心理学还是检察官肚子里的蛔虫,能知道检察官在想什么或在做什么?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屏边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涉嫌故意包庇熊保良,充当熊保良的保护伞,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目的是让熊保良逍遥法外,拿无辜的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中央三令五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解决人民群众内部问题,对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该改判的改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云南省屏边县检察院、法院是明目张胆的对抗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治党。

恳请中央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屏边县原畜牧局原局长熊保良及其保护伞立案审查,查清一切事实真相,铲除依法治国进程道路上的司法毒瘤,将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控告人:徐锦翠
2020年3月13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