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5日星期六

张文鹏诉深圳律协开庭公告

【民生观察2020年4月25日消息】一切为了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为了中国法治的前程命运。张文鹏诉深圳律协,广东律协滥用职权一案定于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开庭,由于旁听人数众多,请前来旁听的朋友自带小马扎。张文鹏联系电话:15510504034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文鹏。
被告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林昌炽,该协会会长。
被告二:广东省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层。法定代表人肖胜方,该协会会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一作出的深律协实习委字(2019)207号考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二、请求确认被告二作出的粤律协实复字(2019)3号复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三、请求确认被告一违反行政协议不依约为原告安排面试考核违法。
四、请求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取得实习证在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15日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告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1.单独出庭调解、2.违法举办宣判仪式、3.判决书中显示原告的身份为律师、4.对律师职业定位认识不足、”作出了对延长原告实习期六个月的决定,该决定限缩了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授权被告对实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故该决定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决定,其做出的复核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针对上述被告一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陈述申辩如下:1.调解并非当庭调解,调解方案早已确定,原告只是将当事人带到宝龙仲裁委签字确认而已,仲裁委的书记员说当事人与实习律师共同签字符合他们的规定。2.宣判仪式只是给众多原告宣读判决书,分析判据书。3.判决书中出现原告的身份为律师是法院的失误所导致。4.律师职业的定位需要用一生去实践感悟,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上述事实中原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反被告在开展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自创行政处罚。

深圳律协虽不是行政机关,但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其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并非行业自治权。王蔚君诉海南省律协行政判决书充分的论述了这一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师法》、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甚至全国律协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文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都明确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并且从来没有出现过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的规定。《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根据体系解释,深圳律协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应当针对实习律师是否符合律师律师执业许可中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考核合格的决定。但是深圳律协却以“气质不佳、形象邋遢、不穿正装、法律功底不扎实、穿皮鞋不搭配黑色袜子、不够自信、逻辑思维差、不尊重考官、不够优秀、不重视面试考核、不像个律师、对律师的定位认识不足”等等一系列荒唐的理由将几万名实习律师拒之门外。把“考核”变成了“选拔性的考试”,越权创设了一套“选拔标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与《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中均规定了对实习律师的仪表形态、沟通能力等进行考核,堂而皇之地搞起了“选美”“选秀”,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随意延长几万名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并且愈演愈烈。从刚开始的延长三个月到现在延长一年,甚至有一部分实习律师被先后五次延长实习期。面试问题五花八门,考核标准任性随意,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考核结果完全看考官心情。绝对的权利势必导致绝对的腐败。

二、借集中培训之名肆意敛财,涉嫌犯罪。

行政收费要经法律授权。深圳律协在组织实习考核过程中向实习律师收“培训费”的前提必须是经法律明确授权,因为组织实习考核是行使行政职权。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中并未明确授权律协向实习律师收费,况且这一规定也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然而深圳市律协在组织实习律师进行上述集中培训前向每个实习律师收费两千元,并且不向实习律师提供发票。深圳实习律师的平均工资在三千五百元左右,扣除房租伙食所剩无几,再加上实习一个月还得在培训基地附近租房,给实习律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很多实习律师四处举债,对实习律师的培养十分不利。深圳律协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私自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

三、集中培训可有可无,任性妄为。

2018年,深圳律协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号召广大实习律师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欠发达地区公益值班活动,凡是参加这一活动的实习律师便可以不用参加集中培训,直接参加面试考核。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中“实习人员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的强制性规定,将律师法赋予的行政职权当做了自家菜地,对实习律师任意调配。证明了深圳律协实习考核工作的混乱与任性,其滥用职权任性妄为可见一斑。深圳律协自己尚且不遵守规则,其做出的考核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四、面试考官缺乏基本的执业素养,滥竽充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可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在考核过程中皆身着律师袍,作为面试考官却不遵守基本的律师行为规范,如何能够确保面试考核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此其一。其二,律师不得以其在律协中担任的职务或其他与律师执业无关的身份进行宣传,但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却在互联网上以自己担任面试考官为噱头大肆宣传,有些考官还暗示自己与公检法机关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深圳律协面对考官的违规行为不依规查处,存在滥用职权纵容包庇,面试考官的遴选工作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职。

综上,深圳律协的上述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戕害了广大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践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本案中,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深圳市律协制定的《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均属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并且这些文件为律协增加新的行政处罚即“延长实习”,增加了大量的无法律依据的考核内容。故本人依法诉至你院,望你院依法审查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明确界定实习律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切实维护实习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此致
盐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文鹏
2019年9月13日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张文鹏,男,汉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长兴南路十六号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身份证号码:610625199301250236.联系方式:15510504034。

被举报人:深圳市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林昌炽,该协会会长。
举报请求:请求税务机关对被举报人利用非税票据逃税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事实理由:
从2009年开始,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就开始组织实习律师集中培训,每个实习律师收取培训费两千元。每年大约两千实习律师,共计收费四千万元左右,由深圳律协给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财政专用的非税收社会团体票据。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本案中,深圳实习律师并非深圳律协之会员,无义务向其缴纳会员费,故培训费应当属于深圳律协的其他收入。深圳律协的其他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全国其他地区的律协对于该笔培训费收入均向当地的实习律师提供了增值税发票。而深圳律协利用财政票据将培训费伪装成会员费隐瞒其收入事实,逃避缴税义务,已经构成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

此致
深圳市税务局

举报人:张文鹏
2019年11月X日

据张文鹏反映,当地税务部门已经受案,正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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