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星期四
刘卫国律师著文要求苏州当局立即释放顾义民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2消息:今天晚间19时30分左右,本工作室与山东维权律师刘卫国取得了联系。据刘律师说,他今天写了一篇了《立即释放顾义民法律意见书》,并将择日发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在该意见书中指出,顾义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8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该院于2013年8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已于2013年9月29日开庭审理,从该院受理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的审限,但该院仍未作出判决。日前,本案的审限已经到期,但该院仍未宣判,这严重侵犯了顾义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因此,刘卫国律师要求该院立即释放顾义民。全文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徐燕委托,指派我担任顾义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立即释放顾义民。
顾义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8日向你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你院于2013年8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已于2013年9月29日开庭审理,从你院受理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的审限,但你院仍未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本案不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也不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且你院也未经上级法院批准延期,因此,本案的审限已经到期,但你院仍未宣判,这严重侵犯了顾义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因此,现要求你院立即释放顾义民。如你院不立即释放顾义民,本辩护人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就你院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超期羁押的行为,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辩护人:刘卫国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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